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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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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校外个人、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办学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公开信息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四)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情况,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争议协调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依照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简报以及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建立信息公开网站,并在学校网站上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二条将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发给校内各单位,并存放于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以便查阅。
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报省教育厅或教育部审定。涉密信息由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审定。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按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校内各单位不得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名称、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参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考核和评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配合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完成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依规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的相关信息;
(三)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具体实施细则,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受理、答复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答复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六)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七)各单位须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人员,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人员调整时,须及时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师生员工和校外个人、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质询。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教学单位、研究机构和其他附属部门。
第二十七条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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